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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诚信考试”学习材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8  阅读次数:
       高校担负着塑造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使命。崇高的追求、优良的学风、诚信的考风共同铸就着和谐的校园文化。为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与考试作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威廉希尔亚洲公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修业期内受到公司党、政、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修业期内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威廉希尔亚洲公司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方法》
第十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领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公司产品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符合要求;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威廉希尔亚洲公司学术型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办法》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分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专业、学术型硕士公司产品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一个人在考场作弊就会影响整个考试的公平,其恶劣性和传染性将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虽然只是一张考卷一支笔的问题,但其中折射出来的却是一个人的诚信所在,是一个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价值取向。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作为一名工大学子,我们应当秉承“厚德、笃学、崇实、尚新”的校训,砥砺品德,诚信做人,拒绝考试作弊;应当恪守“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勤奋为学,提升素养,共建优良学风,努力成为一名具有“专深知识、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和“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希望每位同学从我做起,抵制不良考风,杜绝舞弊行为,在各类考试中不仅能提交出完美的试题答案,同时提交出合格的诚信答卷。祝愿每位同学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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